引用解釋
1. 宋 代吏役名目的一種。又稱弓箭手。 宋 初多差富戶充當,為縣尉所屬武裝,負責巡邏、緝捕之事。 神宗 時由差役改為雇役,空際已成募兵。 元 明 因之。 宋 梅堯臣 《汝墳貧女》詩序:“時再點弓手,老幼俱集,大雨甚寒,道死者百餘人。” 宋 洪邁 《夷堅己志·長垣婦人》:“ 開封 長垣縣 兩弓手適村野巡逴?!薄端问贰な池浿旧衔濉罚骸?宋 因前代之制……以耆長、弓手、壯丁逐捕盜賊。”《元史·兵志四》:“ 元 制,郡邑設(shè)弓手,以防盜也。”《清平山堂話本·楊溫攔路虎傳》:“ 楊溫 打一看時,卻是縣司弓手五十來人,出巡到此。” 清 惲敬 《三代因革論》七:“ 宋 曰衙前,督官物;曰耆長、曰壯丁,捕盜賊;曰散從、曰承符、曰弓手,任驅(qū)使,則役之而且虐用之矣。”參閱 王曾瑜 《宋朝兵制初探》三。
2.古時丈量地畝持步弓的人。 清 黃六鴻 《?;萑珪で逭伞へ熃?jīng)手》:“丈地弓步不真,責之弓手?!?